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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惠美 - 人事室 | 2021-06-28 | 點閱數: 431

主旨:轉知教育部 86 年 3 月 28 日台(86)人(一)字第 86030517 號
函、 86 年 6 月 5 日台(86)人(一)字第 86054323 號函、 88 年 10
月 6 日台(88)人(一)字第 88111715 號書函及教育部中部辦
公室 88 年 9 月 13 日八八教中(人)字第 88530297 號書函,自
即日起停止適用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1961 號函辦
理。
二、查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、第 18 條、第 22 條及高級中等以
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教評會)設置辦法第 8 條,
均明文規定教評會審議教師之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及資遣
案件之決議比例。
三、次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:「(第 1 項)本會置委員 5 人
至 19 人,其組成方式如下:一、當然委員:(一)校長一
人。…。(二)家長會代表一人。(三)學校教師會代表
一人。…。二、選舉委員:由全體專任教師選(推)舉
之。(第 2 項)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,不得少於

委員總額 1/2 。…。(第 5 項)本會委員之總額、選舉與被選
舉資格、…,應由學校訂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
施。」,未規範教評會委員中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須未兼行
政職務身分之教師始可擔任。另就擔任教評會委員之被選
舉資格業已授權學校訂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四、再查教育部 92 年 11 月 24 日台人(一)字第 0920167966 號書函
敘明,教評會當然委員中之未兼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會
代表 1 人,自應列入「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
於委員總額之 1/2」之規定人數。
五、有關旨揭函釋分別因規範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
教師擔任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、留職停薪等人員不宜被選
(推)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後補委員、衡酌教評會決議比例依
校務會議予以提高、及教評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
包括教師會代表等事由,未合上揭現行教師法、教評會設
置辦法及函釋,應予停止適用。
六、檢附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函釋停
止適用一覽表」1 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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ㄨㄤ ˋ ㄧㄤ ˊ ㄒㄧㄥ    ㄊㄢ ˋ
比喻因能力不足而自嘆不如或感到無可奈何。與「無可奈何」義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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