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,參加取
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,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,
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ㄧ字第
11000043021 號、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會銜發
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
11030023672 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,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
理能力,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。是以,各機關依旨
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,宜審酌該專技執
業證照與「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」。
三、檢附前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、考試院與行政院
會銜發布令影本各 1 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