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 5 年以上,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,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,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,請查照並依期限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10 年 8 月 27 日台管業二字第 1101597625 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。
二、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,僅得領取「本人」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;爰自即日起請配合使用修正後「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」。
三、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,請轉知當事人相關規定,並填具「公教人員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 5 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」(以下簡稱選擇書),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,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;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,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,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 1 份。
四、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,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,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 3 個月內,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次全數繳回,以保留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