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,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以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公評字第 1142260036 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同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保訓會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公評字第 11422600361 號函辦理,檢附來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為期各項訓練師資資格貼近受訓人員擬任職務實務,適度調整授課講座及專題研討成績評量講座之資格條件,爰修正旨揭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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